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丽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与民安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应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物业费及卫生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予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是原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其房屋漏水不予维修以及停水多日给其经营造成损失,但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项维修义务不在原告的服务范围之内,被告房屋漏水之损失及停水之营业损失可另案告诉,不能因此不予缴纳物业费。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2016)吉0581民初485号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