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翠玲、胡苗等与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物件损害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泗阳公路站对魏来路具有管理职责,胡林修2014年7月10日骑乘两轮助力车在该道路行驶时在八集乡卫生院南边的桥头因未发现道路变窄不慎坠入桥下当场死亡。对此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主张泗阳公路站具有过错,理由是泗阳公路站未对设置的警示桩进行维护致警示桩歪斜从而导致警示桩不能起到警示作用,以及未设置窄桥标志或对窄桥标志未进行维护。泗阳公路站称其没有过错,并称其已经设置了警示桩及窄桥标志。为支持自己主张,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申请证人张某、刘某、王某、叶某到庭作证,张某称“胡林修出事的时候警示牌倒在地上,因为是三根,有的歪了有的撞到在地上”、“路上边有个窄的警示牌什么时间设立的不清楚,但是发生事故那一年的6月份弄绿化带就倒了,后来就没有人管”,刘某称“胡林修发生事故的时候,警示牌都倒下了,警示桩也歪在那里”,王某称“事故发生时候,大桥旁边的警示桩也倒下了”、“牌子是6月份倒的”,叶某称“当时一根桩被撞斜”,因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事故前,泗阳公路站已经在事故地点设置了警示桩及窄桥标志。但事故现场的照片反映警示桩设置不醒目,且不足以防范过往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泗阳公路站未尽到完全管理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确定泗阳公路站对胡林修的死亡过错责任为10%。
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起诉主张胡林修的死亡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71960元、丧葬费256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胡林修户籍在农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确定其死亡损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14年,应以2013年赔偿费用标准计算胡林修死亡损失;胡林修出生于1962年7月29日,至其死亡时不足60岁,故应以20年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据此,胡林修死亡赔偿金为271960元(13598×20)。2013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故胡林修丧葬费为25639.5元。因胡林修因本次事故死亡,故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30000元。因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确定胡林修的死亡损失为327599元。如前所述,泗阳公路站对胡林修的死亡承担10%过错,故泗阳公路站应赔偿胡林修的亲属徐翠玲、胡苗、胡苏北、胡勇32759.9元(327599×10%)。
综上,泗阳公路站对胡林修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泗阳公路站不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本院对胡苗、胡苏北、胡勇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宿中民终字第02476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