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2074条记录,展示前1000

乔金平与新沂市群冠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群冠公司是由群冠集团改制而来,该改制行为系在新沂市新安镇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虽然上诉人乔金平主张,其是群冠集团的老职工,2004年5月群冠集团改制后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到2004年下半年,但上诉人乔金平对其该项主张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且被上诉人也不认可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故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群冠集团的老职工,改制后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能够成立,如前所述,由于该纠纷是群冠集团在政府主导下改制成被上诉人群冠公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此情况下,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乔金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3民终6579号 2016-12-29

郝朝凤与新沂市群冠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群冠公司是由群冠集团改制而来,该改制行为系在新沂市新安镇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虽然上诉人郝朝凤主张,其是群冠集团的老职工,2004年5月群冠集团改制后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到2005年下半年,但上诉人郝朝凤对其该项主张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且被上诉人也不认可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故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的该事实主张(群冠集团的老职工,改制后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能够成立,如前所述,由于该纠纷是群冠集团在政府主导下改制成被上诉人群冠公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此情况下,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郝朝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3民终6568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