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宏海与袁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祁宏海与被告袁军英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袁军英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借款,原、被告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在双方结算时均对利息进行了结算,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应予支持。但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结算后重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两分八,即年利率33.6%,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上限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经本院重新计算核定该笔借款本金为520600元(300000元本金+利息220600元)。现原告主张该笔借款中已到期部分即235468元和2015年2月17日借款8593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中扣减被告已偿还的10000元,被告袁军英应偿还原告借款31139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854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