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3755条记录,展示前1000

无锡市迅杰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北方快运有限公司、孙光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运输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北方公司委托迅杰公司运输货物,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截止2015年9月10日,北方公司结欠迅杰公司运输费142525元,由北方公司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此后,北方公司提出已将公司货车一部(旧机动车牌号码为苏B×××××)作价130000元予以抵债,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迅杰公司在办理该车的转让登记时,北方公司亦派员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北方公司对于该车辆的转让价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该车转让价为85000元,该款从北方公司结欠迅杰公司的运输费中予以扣除,因此北方公司结欠迅杰公司运输费为57525元,本院予以确认。因该欠款发生于迅杰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与孙某无关,故迅杰公司主张孙某对北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迅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52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方公司称其并不清楚上述货车的转让事宜,且该货车的转让金额应为130000元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206民初748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