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孙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刘桂云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如何认定,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如何分摊。关于残疾赔偿金,因鉴定意见确定刘桂云构成十级伤残,且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泰州公司在一审中对刘桂云的主张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刘桂云的此项主张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泰州公司虽在二审中辩称刘桂云不构成伤残,但因与一审鉴定意见相悖,且其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误工费,刘桂云虽已超过60周岁,但因其系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按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结合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误工期认定刘桂云的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妥。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泰州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因与事实不相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鉴定费,一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太平洋财险泰州公司负担,于法有据,并无明显不妥。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泰州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12民终2103号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