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许某某向原告郁某某购买包装纸箱,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纸箱,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法以及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也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栗民赤初字第1280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