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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与张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国梁与被告张普选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原告杨国梁为被告张普选提供借款,被告张普选向原告杨国梁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1062号 2016-10-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与李春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李春艳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接受原告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被告虽未直接领取和使用该信用卡,但其知情并默认了其朋友的行为,只是在其朋友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被告李春艳应对其信用卡在被透支后未及时补足透支款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954号 2016-10-18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端氏煤矿与马亚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工资的问题,因原告已将2015年12月工资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不再支付。 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12月起欠发被告工资直至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原告对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济补偿金的数额1603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应否为被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476号 2016-07-20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端氏煤矿与董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工资的问题,因原告已将2015年12月工资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不再支付。 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12月起欠发被告工资直至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原、被告双方对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济补偿金的数额3376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应否为被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478号 2016-07-20

王政钢与王锦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共同完成沁水梅园二期部分工程,双方系合伙关系。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应得工程工资款20095元,且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欠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642号 2016-08-11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端氏煤矿与王小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1月起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满后,原告仅口头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未告知被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被告对原告提供工资表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16543.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应否为被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479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