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钢与王锦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共同完成沁水梅园二期部分工程,双方系合伙关系。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应得工程工资款20095元,且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欠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521民初642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