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从2009年至今为富城春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办理入住后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关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因被告实际获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因此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原告确有服务不周之处,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在今后的服务中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加强管理,逐步完善自身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被告亦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关于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13民初01789号 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