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生、高歌等与杨金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供欠条真实性问题,因二被告未出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推定该欠条真实。原告主张二被告已偿还款项,是原告对自己不利的自认,与欠条的真实性同理,应推定该主张成立。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3965元,理法有据,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予以维护。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主张二被告自2014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082民初37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