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执法主体无异议,对二被告执法主体予以认定。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具备受理、送达答复通知、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能够证明复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对二被告的办案程序予以认定。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核认定原告田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以认定为因工受伤和视同工伤。对被告认定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适用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B136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602行初19号 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