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玉申诉被告池宗林、冷淑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池宗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池宗林拖欠原告货款,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可以随时付款,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因欠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冷淑原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欠据对还款日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原告要求被告池宗林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被告池宗林主张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完全结算,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802民初3175号 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