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瑞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原告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在2016年,协议中约定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赔付死者王喜军亲属420000元,故应按照2015年度赔偿标准计算,应赔付死者王喜军的死亡赔偿金为11051元×20年=221020元;丧葬费52409元∕2=26204元;被扶养人晋有书生活费9023∕2×10年=45115元;被扶养人王金帅生活费9023∕2×7年=3158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原告诉请的其他应赔付金额由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应赔付原告金额共计373919元,不超过原告赔偿死者亲属的金额,故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623民初554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