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宝忠、段某甲等与封某甲、封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封云甫于1973年去世、毕云于2000年去世,本案争议的石家庄市合作路128号1-1-204室房屋,于2001年10月30日签订的《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于2001年12月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上述协议书中的购房人及房屋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虽显示为封云甫,但签订协议书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时封云甫已去世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封云甫、毕云去世时并未实际取得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原审认定石家庄市合作路128号1-1-204室房屋非封云甫、毕云的遗产,对上诉人主张对争议房产享有转继承权并依法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原审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民终2366号 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