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伟为冀C×××××号货车在上诉人中华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曹伟履行赔付义务。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刘新国家房屋损失为37240元,公估费1117元,合计38357元。原审被上诉人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上诉人的赔偿款45000元已交到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该赔偿款已由警察大队分发给受损各方,各方均有签字,故上诉人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曹伟保险金2000元,余额36357元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上诉人亦应赔偿。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秦民终字第1431号 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