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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辉与秦皇岛永杨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杨会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凭证、交付工伤保险的结算表格、人员名单与工人考勤记录表、工资表,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永杨公司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及被告永杨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被告永杨公司理应支付拖欠工资,原告以被告杨会芝、李杨与永杨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冀0302民初266号 2016-04-20

秦皇岛市某某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向被告阎某支付工资14200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不应向被告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被告主张其是在原告处从事消防管道的制作安装,原告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原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向被告阎某支付工资14200元,理由如下:1、原告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其将佳兆业东戴河A-D座酒店式公寓C栋和D栋与地下一层的支管喷淋点的安装工程承包给师某某;2、原告提交的仲裁庭审记录中师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承认承包合同是其签订,由其招用的刘某,刘某再招来包括阎某在内的其他13名被告,原告给其预支款后,其再给刘某,然后刘某发给包括阎某在内其他被告。3、另案被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被告阎某等14人是由师某某定的工资标准。以上三点显示被告系师某某招用,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4、被告虽然提供了一份考勤表,但该考勤表系刘某为进行诉讼制作的,师某某也未予以确认,且原告提供的《工程通知单》显示2015年6月19日前D座消防喷淋施工现场连续5日无施工人员施工,与考勤表显示的周文爽、阎某、程闯、单玉奈等被告在此期间仍然工作相矛盾;证人王某的出庭作证证言显示佳兆业D座5-10层的管路打压、维修由其施工;证人张某乙出庭作证证言显示佳兆业C座的消防和喷淋系统是由其公司做的;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反驳被告提供的证据。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体工资数额,也不能证明原告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故本院认定原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向被告阎某支付工资14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302民初6181号 2016-08-08

张凯文与秦皇岛永杨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杨会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凭证、交付工伤保险的结算表格、人员名单与工人考勤记录表、工资表,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永杨公司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及被告永杨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被告永杨公司理应支付拖欠工资,原告以被告杨会芝、李杨与永杨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冀0302民初404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