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勤学与芦博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芦博乾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计算,结合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包括:1、医疗费4470.08元(扣除被告芦博乾已支付的2000元后),后期医疗费3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3、营养费2500元,根据原告辛勤学的伤情,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酌情予以确定;4、原告辛勤学虽已年满60周岁,但在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劳动,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779元,从住院之日计算至评残前一天,误工费为10783.62元;5、原告辛勤学主张一人护理,根据住院时间和鉴定机构的意见,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779元,护理费为1083.6元;6、残疾赔偿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辛勤学今年61周岁,伤情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0996.9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为3500元。
对原告辛勤学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6364.12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赔偿误工费10783.62元、护理费1083.6元、残疾赔偿金2099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不足部分元1670.08元,按照被告芦博乾承担70%,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辛勤学1169.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635民初1736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