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企业局塑料制品厂、保定风帆摩托车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之前,塑料制品厂曾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起诉风帆公司及保定汇源蓄电池配件厂,塑料制品厂对本案诉争的192992.25元抵扣抵税款提出过主张,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缺乏证据未予支持,判决驳回此项诉讼请求。后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2)保民再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二审予以维持。虽再审判决中对192992.25元抵扣抵税款表述“该主张与本案无关”,结合判决前后内容,其意为塑料制品厂主张的抵扣抵税款与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51万元无关。因此本案中,塑料制品厂又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请求及理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对其主张认定为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对于塑料制品厂主张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问题,原二审审判人员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形,该合议庭组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高碑店市企业局塑料制品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冀民申字第2496号 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