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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企业局塑料制品厂、保定风帆摩托车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之前,塑料制品厂曾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起诉风帆公司及保定汇源蓄电池配件厂,塑料制品厂对本案诉争的192992.25元抵扣抵税款提出过主张,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缺乏证据未予支持,判决驳回此项诉讼请求。后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2)保民再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二审予以维持。虽再审判决中对192992.25元抵扣抵税款表述“该主张与本案无关”,结合判决前后内容,其意为塑料制品厂主张的抵扣抵税款与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51万元无关。因此本案中,塑料制品厂又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请求及理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对其主张认定为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对于塑料制品厂主张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问题,原二审审判人员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形,该合议庭组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高碑店市企业局塑料制品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冀民申字第2496号 2016-04-29

章光春与付长胜赡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赡养纠纷
所属领域:赡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章光春已丧失劳动能力,付长胜对章光春应尽赡养义务。原审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付长胜给付章光春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章光春因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由两个子女平均分担并无不当。关于付长胜主张的房屋及土地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付长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898号 2016-04-29

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陆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3年8月27日再审申请人方商英男与被申请人方韩学军已经就“中骏南湖香郡西区路面”签字确认路面总面积7695.5㎡,路平石总面积707.016㎡,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认可路平石系被申请人完成的路面工程,原审判决认定路平石面积应计入被申请人施工总面积之内,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现主张路平石面积系交他人施工完成,不应计入被申请人施工总面积,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认定。从“中骏南湖香郡西区路面”记载内容来看,第1、2、3、6项内容应系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外增加的施工内容,再审申请人称系路面总面积内的施工内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称涉案工程2014年5月12日经验收合格,因其提供的“工程验收单”系复印件,二审法院未予采纳,“中骏南湖香郡西区路面”系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二审法院将其签订时间作为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参照时间,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942号 2016-04-30

祁洪增、邯郸通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在一审中已就工资表进行质证,再审申请人称2013年5到9月补发的5376元是护理费差额,但未能证实护理费应是多少以及补发的数额实系护理费差额,原审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收入,并无不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社会保险、税金、会费、技能考核费等不应列入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已将2011年7月补发的2011年1季度奖金2800元计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再审申请人主张2012年1月发放的1400元效益奖、2011年3月补扣2月税、2012年3月补发的暖气费应计入伤前工资作为伤前12个月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据不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并发放,属于行政机关核定的事项,申请人所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祁洪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1155号 2016-04-30

韦国文、武安市科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在2013年7月27日《关于密烘科成二次移交武安科成资产的相关问题意见》中,明确约定密烘科成的库存继续销售,产生的应收款由原密烘科成总经理即再审申请人负责逐笔收回,回款偿还借被申请人的款项。再审申请人主张其2013年7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承包方案》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无法确认再审申请人究竟是作为被申请人科成公司还是密烘科成公司的营销部负责人签字,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承包方案》是否实际履行;银行流水不能显示系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再审申请人与杜广宪、杨飞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因杜广宪身兼密烘科成公司和被申请人科成公司的领导职务,且再审申请人2013年8月10月还代表密烘科成公司签订合同以及相关订单,不能证明双方所谈工资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资,其中杜广宪多次谈到一些合同欠款问题,说明申请人未能良好履行清收欠款的约定义务,可能对发放工资产生影响;因此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从事的系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被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等事实。因此,原一、二审判决未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韦国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1139号 2016-04-30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企业询证函》系双方关于工程款的对账及欠付工程款的确认,双方对其中的数额并无异议。因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再审申请人迟迟不能提交与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企业询证函》认定再审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并判令其予以给付,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仍未与业主结算完毕为由主张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条件,依据不足且有失公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975号 2016-04-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化市支行、刘永明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明所竞得的0.45亩土地与他人分割划界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土地四至以及具体权利范围,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正常使用土地、发挥土地价值有较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二审判决认定刘永明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出具有关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该证明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且其作为原土地使用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予提供,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再审申请人称其已对标的物现状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告知,但《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须知》均载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即并未明确告知案涉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二审判决综合整体案情,判令再审申请人返还土地价款及利息,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就其所称的房屋闲置损失在原审中未明确提出反诉,且被申请人在竞买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即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两年的房屋闲置损失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化市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938号 2016-04-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化市支行、刘永明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明所竞得的0.45亩土地与他人分割划界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土地四至以及具体权利范围,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正常使用土地、发挥土地价值有较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二审判决认定刘永明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出具有关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该证明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且其作为原土地使用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予提供,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再审申请人称其已对标的物现状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告知,但《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须知》均载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即并未明确告知案涉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二审判决综合整体案情,判令再审申请人返还土地价款及利息,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就其所称的房屋闲置损失在原审中未明确提出反诉,且被申请人在竞买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即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两年的房屋闲置损失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化市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第938号 2016-04-30

陈二峰、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再审申请人的工资待遇按照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并未约定工资及年终奖具体数额以及工资上调的具体情形。被申请人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中也没有关于工资等待遇的具体数额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实际工资收入与被申请人承诺不符,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其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出勤表系伪造,缺乏依据,原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的加班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系主动提出辞职,其称是受被申请人变相胁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二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1090号 201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