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魏某1、魏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2订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具体返还数额上结合本院查明的原告给付的彩礼情况,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20000元,虽然其中说是有折饭钱10000元,但被告方不能证明有消费这10000元的事实,故应认定为彩礼款为20000元。说话钱4000元是双方交往中的赠予,不应列入彩礼款范围,故原告方请求返还20000元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20000元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被告方否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方辩称双方约定订婚后如果女方要解除婚约,则将订婚钱退还男方,如果男方要解除婚约,则女方不用退还订婚钱。是因男方先悔婚的,所以不同意给他们退钱。该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34民初2491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