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母亲师某某与李某乙自愿协议离婚时,师某某同意抚养李某甲,并自愿承担李某甲抚养费。这是二人离婚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师某某现以李某甲名义要求李某乙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应该变更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应由李某乙支付抚养费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122民初311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