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女儿王某3随原告生活,儿子王某2随被告生活的诉求,因婚生女王某3已年满18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原告要求王某3随其共同生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婚生子王某2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的现状,婚生子王某2以继续随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为宜,但原告应支付王某2抚养费,结合新安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经济条件及王某2现阶段需求,抚养费酌定为每月4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应于季末最后一日前支付完毕,直至王某2年满18周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323民初1948号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