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陈某某、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某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陈某某未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既被告陈某某欠原告人民币45586元,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陈某某主张实现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史某为被告陈某某的妻子且从郭集卫生院将工程款领走为由,请求史某和被告陈某某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未提交史某系被告陈某某的妻子的证据,亦未提交史某从郭集卫生院领取工程款的证据,故对请求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726民初1563号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