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桑謇、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斌、桑謇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王斌作为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桑謇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担保期间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2011年7月15日届至。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保证期间内,于2010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自当日中断。2011年11月4日该案按撤诉处理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8日又向本院起诉,仍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同时诉讼时效再次发生中断。上诉人桑謇称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桑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8民终1525号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