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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林、付坤等与通许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事发河道是行洪、泄洪的通道和载体,不是供他人娱乐和通行的公共场所,被告作为水利管理部门,在附近设立了警示标志,受害人王小花明知在河中洗澡存在危险,却置生命于不顾,对造成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事发地点系人为非法采砂造成,被告作为水利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堤防、河道安全等职能,未对河道内的砂坑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故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案情实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王小花系农业家庭户口,因本案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88322元(9416.10元/年×20年);2、丧葬费19402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15451.49元((5+7)年×6438.12元/年÷5),以上合计223175.49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根据案情实际酌定为2000元。综上被告应当赔偿五原告2431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222民初153号 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