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与曹景文、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曹景文与死者杨玉保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曹景文是否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和圆实业将其承包的由长城建设开发建设的长葛市宏基钻石城A区27#-29#楼工程主体劳务承包给曹景文施工,双方签订了《主体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并就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施工进度、质量及文明施工、劳动纪律、合同履约保证及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原审诉讼过程中,曹景文针对和圆实业的起诉辩称,“我确实是跟着王顺利在原告所写的工程中干活了,杨玉保确实是我找来的工人,我们一起跟着王顺利干活,但是杨玉保的死亡是因为在干活的料台上摔下来死亡的,这个料台是王顺利提供的,料台质量不合格,所以我认为杨玉保的死与我没有关系,另外原告至今仍欠我10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没有支付。”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足以认定杨玉保系受雇于曹景文在长葛宏基钻石城A区高层27#-29#楼工地从事杂工;2015年4月13日杨玉保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并致死亡;曹景文与杨玉保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判决关于该事实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曹景文作为杨玉保的雇主,应当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长城建设将其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和圆实业,和圆实业又将涉案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曹景文,曹景文雇佣杨玉保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高空坠落并致死亡,故长城建设与和圆实业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和分包人均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景文作为雇主亦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依和圆实业、长城建设、曹景文三方与杨玉保生前日常工作管理的紧密性程度,认定三方就杨玉保死亡一事应承担的责任为:长城建设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和圆实业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曹景文应对杨玉保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案情,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曹景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1民终6790号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