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牛香梅、岗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牛香梅、岗战峰分别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牛香梅发放贷款27万元后,牛香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牛香梅的利息已清至2016年6月21日,但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牛香梅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8.61‰,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故被告牛香梅应当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照月12.9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牛香梅、岗战峰将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本案借款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此在借款人牛香梅未全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原告有权以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牛香梅、岗战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191民初9160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