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银会、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马银会向谢慧勤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马银会向谢慧勤出具的借据、银行对账单、信通公司承诺函在卷为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马银会作为实际借款人之一,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马银会上诉称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谢慧勤本金4800元,但没有举证证明。马银会、信通公司与谢慧勤在借据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马银会、信通公司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并无不当。马银会上诉称2015年以后的借款利率变更为1.2分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本案借款发生在马银会、杨爱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认定,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马银会、杨爱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7民终1260号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