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张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历城信用联社更名为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更名后的诉讼主体享有和承担。历城信用联社与被告张锋、刘传泉、李家忠、刘传宗之间签订的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历城信用联社依约向被告张锋的贷款账户中发放借款后,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张锋在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尚欠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要求被告张锋偿还实际所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锋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所偿还的借款本金,应自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主张按照借据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按照借据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传泉、李家忠、刘传宗作为被告张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15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被告刘传泉、李家忠、刘传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锋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12民初3834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