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云华与王辉、济南山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庄云华承接了王辉山川公司综合楼部分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清理地基、打灰土、修水池、楼上维修剔除、楼顶稀释混凝土、楼内卫生、室外散水等,事实清楚,上述施工内容依法无需相应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经结算,王辉尚欠庄云华工程款5万元,有王辉向庄云华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辉未能及时偿还庄云华欠款,致庄云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此王辉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庄云华要求王辉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庄云华与山川公司、港基公司之间并不存有合同关系,故庄云华要求山川公司、港基公司偿还欠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庄云华、王辉在2015年9月23日欠据中,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庄云华要求王辉、山川公司、港基公司自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给付其欠款利息。本院酌定,由王辉自庄云华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2016年7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为宜。
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13民初2699号 201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