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美云、尤俭和与叶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叶佳强在丽浦线与云和县小云线交叉路口,即案涉事故发生路口的西侧堆放有1.8米高的砖块,并且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原审依据云公交认字(2014)第00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丽公交复字(2014)第0032号复核结论认定上诉人叶佳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对上诉人叶佳强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案涉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对原审确定的由叶佳强承担10%的责任比例,本院予以维持。经审查,原审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尤耀俊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在扣减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后确定上诉人叶佳强赔偿72964.25元亦无不当。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浙丽民终字第513号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