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水利局与文成县长诚家电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涉案《店面出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原判认定其合法、有效,是正确的。涉案店面虽未办理产权证书,但该租赁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有权根据该合同要求上诉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该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即上诉人腾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自2003年3月承租涉案店面以来均是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且在长达十多年的租赁期间没有案外人对此表示异议,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租赁物不具有处分权为由拒绝腾空并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常理。另外,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家电销售产品库存较大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二个月的腾空宽限期,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浙温民终字第1504号 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