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桃花菜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康衡、俞笑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适用合同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四被告住所地均为永康市,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00万,未达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亦无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浙金辖终字第660号 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