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关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花关提供的由被告王冬梅所立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能返还借款,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803民初5015号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