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波与杨永国、何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永国上诉主张借条的形成不合法,借贷关系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何新民上诉主张担保责任不成立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周建波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周建波当庭陈述“28万元借款中,本金为25万元,利息3万元”。该陈述构成出借人对借款、权利主张的自认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25万元,并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一审法院按28万元本金计算2015年1月1日至5月20日的利息为6098元,因本金变更为25万元,故2015年1月1日至5月20日的利息相应变更为5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十堰民二终字第180号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