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承松与孙长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许承松与孙长兵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30.9亩鱼池“转包”给孙长兵,由孙长兵向其支付建设费和住棚费款12500元,之后,孙长兵支付了约定的费用,许承松向其出具了收到“转让费”的收条,并将鱼池交由孙长兵经营。虽然双方协议上表述为“转包”,但双方并未约定转包期限、转包费标准、转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仅约定了许承松投入鱼池的费用由孙长兵向其支付,不符合转包关系的特征。许承发书写的收条上注明为“转让费”;在鱼池交付后,许承发长期未向孙长兵主张任何权利;孙长兵取得鱼池后,与许家村村委会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养殖经营。以上事实均符合鱼池转让关系的特征。孙长兵从许承松处受让鱼池后,已与许家村村委会建立了新的承包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鱼池转让关系正确。许承松以双方系转包关系为由要求孙长兵向其返还鱼池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许承松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承松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9民终915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