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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学林与李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给被告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未予抗辩,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在履行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义务后,被告也应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数额的确定。被告出具借据的金额共计200000元,但原告认可向被告支付借款时已扣减利共计11500元。该事实虽属原告自认,但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因此,本院予以认定。则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借款为188500元,应由被告偿还。 被告李祖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2801民初927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