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履行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在2015年9月9日签订的对账单上对2013年及2014年期间的业务往来进行了核对,并在需货方处签名,后又以还款人身份出具还款计划,2016年3月31日再次在对账单上欠款人处签名,可以确认被告为买受人身份。被告辩称系给原告打工,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支持。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对账单经原告与被告对账,对截止2016年3月31日双方之间的尚欠货款进行了确认,有对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确认的数额承担偿还全部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后被告未按该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业务往来均发生在2013年及2014年期间,现原告仅主张以货款本金101214元按月息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其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强制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903民初1512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