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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的抚养;3、债务的分担。 本院认为,2004年原、被告自由恋爱,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二女一子,于2015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在长达1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经济和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被告对此均应以包容、互谅互爱的心态处理好家庭矛盾,对于影响夫妻感情的不良嗜好,双方都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携手共同努力度过困难时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本案中,原告吴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吴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3124民初383号 2016-08-19

文正五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危险驾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正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正五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正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文正五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文正五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3124刑初138号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