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的抚养;3、债务的分担。
本院认为,2004年原、被告自由恋爱,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二女一子,于2015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在长达1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经济和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被告对此均应以包容、互谅互爱的心态处理好家庭矛盾,对于影响夫妻感情的不良嗜好,双方都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携手共同努力度过困难时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本案中,原告吴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吴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3124民初383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