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桂堂与被告肖乾华、湖南省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乾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虽然双方约定了偿还借款时间为二年,但被告自借款后未按约支付过利息已构成了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两笔借款从借款日至2016年6月12日产生利息共计257400元,原告主张254000元,本院以原告主张为准。本案中,乾华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并未在借条上加盖有公司的印章,原告亦未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乾华公司连带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524民初1324号 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