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新卫与董海清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被告董海清向原告贺新卫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在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但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即原告)要求借款人(即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董海清逾期未偿还所欠原告借款,逾期应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321民初字第1285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