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志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第三人李文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曹志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经协商一致而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法定时间向原告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在被保险车辆既未进行修理,也未合理定损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赔偿金或赔偿损失,其诉请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同时亦不能合理说明被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事故是否与前次修理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725民初1913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