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已于1991年1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于2009年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长时间与被告分居生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1022民初1193号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