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该欠条与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该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此买卖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未按期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10元(利息从2015年6月1日算至2016年12月14日),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将由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利息108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10元,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靖远县佳合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货款本金3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1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421民初2328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