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与赵大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抗辩的理由为原告转账并非其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其与原告何东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和与案外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赵大社收到原告何东的款项后随即转到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将收益款转到赵大社的账户后,赵大社随即转至何东的账户,被告赵大社在中间没有任何截流和赢利。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互相转款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也不符合市场规律,且在此期间,原告何东有向被告赵大社借款的行为,但原告未以此要求用该笔借款抵顶部分本案诉争的债务,更能说明本案所涉的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不属于民间借贷。原告亦无其它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02民初2574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