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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恒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文江乡桥下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桥下铁矿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是与被告桥下铁矿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桥下铁矿公司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425民初253号 2016-03-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郑祥图、陈丽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行大田支行与被告郑祥图、陈丽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中国农行大田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郑祥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祥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郑祥图立即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郑祥图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发生于被告郑祥图、陈丽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丽虹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已明确约定为郑祥图个人债务或婚姻法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郑祥图、陈丽虹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形成的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郑祥图、陈丽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闽0425民初1236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