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开与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刘志坚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原、被告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原告请求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其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应调整为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安民初字第5216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