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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自童与被告蔡美大、张贻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管辖达成了协议。蔡美大虽提出其经常居住于福建省石狮市的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而其与张贻轮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均在福建省晋江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蔡美大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82民初11148号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