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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生与石智勇、钟小建、第三人兰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庆生与石智勇、钟小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石智勇、兰安荣提出本案借款是兰安荣委托石智勇向王庆生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庆生与兰安荣通过书面《约定》,确认了“甲方(兰安荣)向乙方(王庆生)借款伍拾万元(即石智勇向王庆生借款,用于甲方(兰安荣)归还农行200万贷款)”的事实,且兰安荣与王庆生通过手机短信方式直接就借款本息清偿、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实际归还了王庆生210000元,兰安荣与石智勇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作为受托人的石智勇,已向王庆生披露了委托人兰安荣,王庆生通过《约定》和收取兰安荣归还借款等形式,选择了委托人兰安荣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兰安荣。而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保证人钟小建明知石智勇受兰安荣委托借款仍同意提供保证的事实,故钟小建亦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债务应由兰安荣承担。王庆生坚持本案债务应当由石智勇、钟小建清偿,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王庆生主张与兰安荣之间存在250000元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王庆生与石智勇、钟小建的借款及王庆生与兰安荣的支付凭证来看,各方之间的借款及还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庆生主张与兰安荣之间的借款250000元为现金支付,与双方的交易习惯相悖,因此,王庆生仅提供借条复印件不能证明王庆生与兰安荣之间存在250000元借款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兰安荣支付给王庆生的210000元是归还兰安荣与王庆生之间的债务。 综上所述,王庆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824民初236号 2016-08-11

张君旭与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未办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的规定,赔偿原告80%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年11个月,经济补偿金应计算3个月。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0元新台币,参照2016年7月8日人民币与新台币汇率1:4.9131,原告要求按每月10000元人民币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过人民币与新台币汇率,依法准许,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3×10000×80%=2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缴未缴的社保费用7.2万元(10000元×20%×36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2016)闽0824民初301号 2016-07-08

余学珍与王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余学珍与张城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照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借款人张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发生于张城与被告王花荣的婚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2月10日,张城服毒身亡,原告要求被告王花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第,《》第、第,《》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824民初1320号 2016-04-01

程小清与林春英、刘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被告林春英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春英、刘太彬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春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该债务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林林春英与被告刘太彬共同清偿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春英、刘太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824民初157号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