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顺达汽车租赁行与盛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赁期届满,被告未交返原告租赁车辆,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交返租赁车辆,并赔偿车辆租金损失,合法合理。原告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250元/天标准,主张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即122天的租金损失(应扣除被告预付的750元租金),并无不当,可予照准支持。该租金损失计算为122天×250元/天-750元=2975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石狮市顺达汽车租赁行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盛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581民初2490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