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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派斯特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派斯特公司与凯盈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派斯特公司向凯盈公司交付货物后,凯盈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派斯特公司要求凯盈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8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派斯特公司主张松桂公司基于债务加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观点,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昆山凯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505民初2753号 2016-11-25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俞坚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按约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贷款人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要求解除案涉抵押贷款合同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催收工本费1300元的诉请,因《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本费,从原告提供的催收凭证及原告指派员工实际参加诉讼的事实,可以确认该部分费用确已发生,原告主张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且在合理区间,故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抵押权依法设立,其有权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俞坚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505民初3620号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