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派斯特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派斯特公司与凯盈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派斯特公司向凯盈公司交付货物后,凯盈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派斯特公司要求凯盈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8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派斯特公司主张松桂公司基于债务加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观点,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昆山凯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505民初2753号 2016-11-25